“见义勇为”一定认定为工伤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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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方某是某饭店的一名员工。2006年11月7日16时20分左右,在饭店门口约200米处。饭店财务人员的提包(内有现金)遭人驾驶摩托车抢夺。被抢员工返回饭店后告诉了方某等几个正在喝酒的员工。方某得知消息后。带领其他员工出门追抓抢夺者。在穿过机场高速路桥底寻找歹徒未果后返回饭店时,方某一行三人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进入机场高速路打算横跨隔离带。行进途中方某因接听手机未注意来往车辆而被一出租车撞伤。于2006年11月9日凌晨经抢救无效死亡。后当地公安局交警支队认定方某在交通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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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见义勇为” 公安局交警支队 工伤 财务人员 交通法规 交通事故 饭店 员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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