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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
引用本文:陈永林,朱春雨,陈志清.论我国探望权制度的完善[J].中国商界:上半月,2011(10):143-143.
作者姓名:陈永林  朱春雨  陈志清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法学院
摘    要:近些年来,随着离婚率的逐年上升,离异双方在子女探望问题上的纠纷日益增多。世界上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有关于探望权的规定,只是有的称为探视权,有的称为来往权,我国则称为探望权。我国《婚姻法》第38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显而易见,探望权是指在夫妻双方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义务协助非抚养一方行使探望的权利。

关 键 词:探望权利  制度  养子女  人民法院  《婚姻法》  第38条  法院判决  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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