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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一起买方诉承运人在国际贸易中倒签提单案例的法律剖析
作者姓名:杜雪梅
摘    要:2000年8月7日,原告与日本公司签订了进口日本产物的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件为CIF烟台,起运港为日本某港口,目的港烟台,装船期为不得迟于2000年10月30日,以信用证方式支付货款,原告向中国银行申请开立了以日本公司为受益人,有效期为2000年11月15日的不可撤销即期信用证。

关 键 词:承运人 国际贸易 倒签提单 国际货物运输 海运提单 跟单信用证 侵权责任 托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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