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责条件与利益保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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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银律师事务所 律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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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讨论陆家豪诉中国证监会是否超过了诉讼期限这个程序问题其实并没有太大的意义,陆家豪要不要承担责任,需要承担何种责任?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及高管人员在公司运作及治理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如何通过制度予以安排和平衡是我们面对此案首先想到的问题。陆家豪作为郑百文公司的董事,在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及年报等文件上签了字,这是没有疑问的,其对郑百文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及上市后的信息披露上的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应当承担责任。《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74条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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