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半月刊为我做裁判
引用本文:邹豪生.半月刊为我做裁判[J].工商行政管理,2002(19).
作者姓名:邹豪生
作者单位:江西省宁都县工商局
摘    要:20年前,半月为我做裁判断是非的事情,至今还在我的脑海里留下难以磨灭的印象。1982年,我调进县工商局市场管理股不久,就碰上一起令人棘手的“投机倒把”案件:洛口工商所根据群众举报,立案查处东山坝公社农民李志渊等三人合伙,自1981年12月至1982年4月,从东山坝、洛口公社农民家中,零星收购薯渣9.7万斤,雇佣汽车长途运销给南昌市五星酒厂生产白酒,获取违法所得500多元。依照当时的工商行政管理法规,长途贩运就是投机倒把行为,应该没收违法所得。“文革”结束,百废待举。一名热血青年,岂能置身改革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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