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董事对第三人责任的法理基础
作者姓名:柯旭  吴章敏
作者单位:1. 中共广东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广东,广州,510053
2. 广东省寰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广东,广州,510613
摘    要:董事作为公司的机构,是否应就其滥用权力的过失行为对第三人承担法律责任?笔者比较了法人本质学说中的拟制说和法人实在说,指出了法人实在说忽视法人团体特殊性的缺陷;进一步分析了以法人实在说为哲学基础的公司机关理论——代表说较代理说的不足之处;并以此解释民法中两罚制确立的原因;最终,通过以上三点的论述倡导构筑我国的董事对第三人责任制度。

关 键 词:董事对第三人的独立责任 法人本质 两罚制
文章编号:1000-6249(2005)03-0027-03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