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伤行人抛于荒野司机被判无期徒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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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贵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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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8年11月6日晚7时20分左右,27岁的于峰春驾驶一辆红色“面的”,在邯郸市和平路劝业场附近将一名正在过马路的老人撞倒。在一过路行人的帮助下,于将身受重伤的老人抬进车内。之后,便拉着老人在市内绕开了圈子,途经邯郸市第一医院门,仍没有将老人送进医院抢救。反而把车开到了市郊,将尚未停止呼吸的老人抛在107国道与通往河北警官学校的交叉日东侧的路沟内,然后驾车逃走。7H上午8时50分左右、一过路行人发现了尚有一丝气息的老人,立即拨打“110”报警。民警火速赶到现场,将老人迭到市第一医院抢救,但终因伤势过重,且延误了抢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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