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民法典》新增保证合同一章。相较于《担保法》,其条文主要有文字修改完善型、重大修改和新增型条文两种。前者对金融与司法实践不产生较大影响;后者改变了则原有《担保法》规范的价值判断结论,产生较大影响。相较于《担保法解释》,保证合同章亦主要有吸收司法解释型、修改司法解释型,其对应的《担保法解释》规则将不再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担保法》中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基本上属于立法者的"有意忽略";《担保法解释》未进入《民法典》的规则,与《民法典》和既有规则相冲突的规则与理念不再适用,《民法典》和既有规则有规定的应优先适用,不与《民法典》相冲、亦无相关规则的规范暂可继续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应及时清理司法解释,重新考虑《担保法解释》的相关规则,如重构法人分支机构提供保证,明确共同保证中保证人的内部追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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