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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登记簿建设:弱化纸介质推进电子化
作者姓名:陈曦
作者单位:淮南市房产局产权市场处
摘    要:2008年7月1日实施的《房屋登记办法》(下称《办法》)第二条明确指出:房屋登记是指登记机构依法将房屋权利和其他应当记载的事项在房屋登记簿上予以记载的行为。第五条进一步强调:房屋登记机构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统一的登记簿;房屋登记簿是房屋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由房屋登记机构管理。同时,第二十四条规定房屋登记簿可以采用纸介质,也可以采用电子介质。

关 键 词:纸介质  电子化  房屋  弱化  登记机构  权利归属  行政区域  机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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