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的通知 |
| |
摘 要: | 根据《工会法》及财政部、全国总工会和市委〔2002〕3号常委会纪要精神,经市总工会与市财政局协商决定,从2002年起,市属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由财政统一划拨给同级地方工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凡由财政拨款的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工会经费应按工资总额2%列入当年预算,其中工会经费的40%由财政拨给同级地方工会,工会经费的60%部分拨给基层工会。二、各级财政部门可按季或半年一次将工会经费拨给同级地方工会。三、各旗县区参照执行。□呼和浩特市财政局、市总工会关于党政机关财政拨款事业单…
|
本文献已被 CNKI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