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谈重复抵押登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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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林啸.试谈重复抵押登记[J].工商行政管理,1998(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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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林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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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省湛江市工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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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对作为抵押物的企业设备和其他动产,在我国,是采取登记生效主义的。即抵押物只有经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抵押合同才生效。在抵押登记中,正确认识和准确判断重复抵押担保,是当前抵押登记中遇到的一个重要问题。如何正确认识并处理好这方面的问题,对防止重复抵押登记,提高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登记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重复抵押登记重复抵押登记的前提,是重复抵押担保。何谓重复抵押担保?对这个问题,有两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物是不可分的,不管抵押物的价值多大,只能以物的整体作一次抵押,凡将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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