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中融资租赁业务即征即退的不同算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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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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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矿业大学管理学院,江苏徐州2210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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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融资租赁业“营改增”税收政策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中对融资租赁企业按差额的5%征收营业税,融资租赁应纳税额=(租赁收入-利息支出)×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规定,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即“营改增”后融资租赁行业仍旧延用之前差额征收营业税的方法,将租息收入扣除借款利息支出作为应纳税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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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融资租赁业务 即征即退 国家税务总局 现代服务业 算法 利息支出 租赁收入 应纳税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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