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营改增”后企业运费的涉税风险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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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化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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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大连1160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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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一、混业经营收取运费的涉税风险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例1:甲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事酒业行业生产。2012年12月销售一批货物给乙企业,并送货上门,销售白酒1 000 000元(不含税,下同),销售高粱200 000元,自备汽车运输收取运费收入10 000元,汽车送货返回时又为乙企业运货取得运费收入5 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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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涉税风险 运费 企业 风险处理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销售货物 适用税率 汽车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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