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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持股法规摘编
摘    要: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务院生产办联合发出《股份制企业试点办法》,明确规定“不向社会公开发行股票的股份制企业内部职工持有股份,采用记名股权证形式,不印制股票”,“内部职工持有股权证,要严格限定在本股份制企业内部”。1992年5月,国家体改委发布《股份有限公司规范意见》,第二十四条规定“走向募集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股份总额的20%。社会募集公司的本公司内部职工认购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向公众发行部分的10%。由定向募集公司转为社会募集公司者,超过此限时不得再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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