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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政府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是否需要中止执行对原告的行政处罚?
摘 要:
乡镇政府作为被告,在行政诉讼中,不需要中止执行对原告的行政处罚。我国《行政诉讼法》第44条,已对相对一方当事人起诉后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作了原则规定:“诉讼期间,不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当然,同时还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1、被告认为需要停止执行的;2、原告申请停止执行,人民法院认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会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并且停止执行不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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