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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摘    要: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第一段]

关 键 词:《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居民楼  标准问题  设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复函  地方政府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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