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居民楼内、设备产生噪声适用环境保护标准问题的复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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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你局《关于室内噪声污染适用法律的请示》(京环文(2006]90号)收悉。经研究,函复如下:
一、居民楼内的电梯、水泵、变压器等设备产生的噪声问题,《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没有明确规定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管理。处理因该类噪声问题引发的投诉,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适用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的规定;地方没有明确作出规定的,第一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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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居民楼 标准问题 设备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复函 地方政府规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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