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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复函
摘    要:你局《关于进口打印机硒鼓有关问题的请示》(鲁环函2007]326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对于使用过的打印机硒鼓,如果可继续按照原用途使用,或进行简单修理后或重新灌装墨粉后可按照原用途使用的,可视为旧硒鼓;已完全失去原有使用功能的,则属于废硒鼓,应按废物监管。第一段]

关 键 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打印机  硒鼓  进口  办公厅  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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