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和谐社区中的关系(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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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蔡若焱.论和谐社区中的关系(二)[J].现代经济,2005(8):28-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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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蔡若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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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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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以下简称《组织法》)规定,居民委员会是城市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由群众按照居住地区自行组织起来,代表本地区的居民行使自治的权力,在其权限范围内独立处理一切社区公共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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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社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 和谐 城市居民 村民委员会 自我管理 自我教育 群众性 居住地 组织 自治 基层 宪法 监督 权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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