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发展初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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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谢伟.德国环境团体诉讼发展初探[J].经济研究导刊,2015(9):325-32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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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谢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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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广东财经大学法学院,广州,5103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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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项目: | 2014年度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佛山市雾霾天气综合治理问题研究”的阶段性研究成果(2014-SF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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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奥尔胡斯公约》、欧盟关于公众参与环境事务的指令、德国新修订的《联邦自然保护法》、《环境起诉法》、《环境损害法》赋予环境团体更完善的诉权,国外和本国环境团体都可以在得到德国联邦或州政府的确认后,就已经发生的和可预见的生态损害提起环境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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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环境团体 确认 公益诉讼 法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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