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区再投资法》30周年:调整《社区再投资法》以适应抵押贷款革命的要求(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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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Ren S.Essene,William C.Apgar,孙天琦.《社区再投资法》30周年:调整《社区再投资法》以适应抵押贷款革命的要求(上)[J].西部金融,2012(4):32-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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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Ren S.Essene William C.Apgar 孙天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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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哈佛大学住房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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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社区再投资法》被Barney Frank议员誉为"市场友好型"的银行改革1,于1977年2经国会通过。《社区再投资法》旨在促进再投资以阻止城市(译者注:此处应指城市中贫民区)衰退,通过增加发放抵押贷款来消除长期歧视带来的不利影响。出于对不良贷款和非盈利贷款的担忧,《社区再投资法》没有对信贷设定明确的标准与数量,也没有对监管者应该如何考核银行的业绩提供过多的指导3。相反,《社区再投资法》为银行服务于贫困社区提供了支持性的优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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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再投资 住房抵押贷款 贫困社区 金融机构 贷款银行 监管者 分支机构 考核 美联储 贷款市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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