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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再投资法》30周年:调整《社区再投资法》以适应抵押贷款革命的要求(上)
引用本文:Ren S.Essene,William C.Apgar,孙天琦.《社区再投资法》30周年:调整《社区再投资法》以适应抵押贷款革命的要求(上)[J].西部金融,2012(4):32-39.
作者姓名:Ren S.Essene  William C.Apgar  孙天琦
作者单位:波士顿联邦储备银行;哈佛大学住房研究中心;中国人民银行西安分行金融研究处
摘    要:《社区再投资法》被Barney Frank议员誉为"市场友好型"的银行改革1,于1977年2经国会通过。《社区再投资法》旨在促进再投资以阻止城市(译者注:此处应指城市中贫民区)衰退,通过增加发放抵押贷款来消除长期歧视带来的不利影响。出于对不良贷款和非盈利贷款的担忧,《社区再投资法》没有对信贷设定明确的标准与数量,也没有对监管者应该如何考核银行的业绩提供过多的指导3。相反,《社区再投资法》为银行服务于贫困社区提供了支持性的优惠条件。

关 键 词:再投资  住房抵押贷款  贫困社区  金融机构  贷款银行  监管者  分支机构  考核  美联储  贷款市场
本文献已被 CNKI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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