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难点内容解析(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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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李文.2005年注册会计师《税法》难点内容解析(续)[J].会计之友,2005(8):69-7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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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李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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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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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21.企业合并的税务处理 企业合并,通常情况下,被合并企业应视为按公允价值转让、处置全部资产,计算资产的转让所得,依法缴纳所得税。被合并企业以前年度的亏损,不得结转到合并企业弥补。合并企业接受被合并企业的有关资产,计税时可以按经评估确认的价值确定成本。被合并企业的股东取得合并企业的股权视为清算分配。企业为合并而回购本公司股。回购价格与发行价格之间的差额,属于企业权益的增减变化,不属于资产转让损益,不得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也不计入应纳税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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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2005年 注册会计师 《税法》 试题 答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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