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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不具可比性
引用本文:李喜洲.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不具可比性[J].中国招标,2007(10).
作者姓名:李喜洲
摘    要:《政府采购法》实施4年来,作为集中采购业务法定的组织实施者,集中采购机构的业务操作水平逐渐提高。虽然《政府采购法》明确了集采机构的职能定位,但在实践中对此还存在一些理解上的偏差,如有人简单地将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等同于社会中介代理机构。这些错误认识和理解偏差给集采机构工作带来了负面影响,甚至影响了集采机构的发展和壮大。笔者认为: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与社会中介机构无论是在机构属性,行使职能还是在发挥的作用以及运行目的等方面都有根本的区别,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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