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监督之构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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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孙颖.简易程序案件检察机关监督之构想[J].市场周刊,2011(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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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孙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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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南京大学法学院,江苏,南京,210000;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江苏,泰州,2253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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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简易程序作为协调公正与效率这两大价值目标的有效程序,自其创制之日起即被广泛采用.通过简易程序审理,分流了一部分刑事案件,减轻了审判压力,提高了诉讼效率,节约了诉讼成本.但是,实践中对适用简易程序提起公诉的案件,公诉人通常不出席简易程序案件的审理,公诉人出庭的简化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对公诉案件简易程序法律监督的缺位.
一、简易程序审理刑事案件的法律监督必要性
1、对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实施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必然.我国宪法规定,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刑事审判活动的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法定职责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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