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保险合同受益人问题的几点思考——以团体人身保险为主要视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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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戴军.关于保险合同受益人问题的几点思考——以团体人身保险为主要视点[J].保险职业学院学报,2007,21(3):6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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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戴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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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保险职业学院 湖南长沙4101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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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保险合同以关系人利益为中心进行权利配置,这是保险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别异其趣之处。保险法上的相应规则亦应以是否有利于被保险人利益为标准来予以设计,变更受益人无须强行法上的过多限制,变更受益人的行为不能当然解释为要式行为,在变更通知上应采书面通知的对抗主义模式,而不应采取成立主义和生效主义模式。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或伤残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只能是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只有受益人依法丧失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条件下,保险金才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人身保险中受益人的受益权应得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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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受益人 指定 变更 丧失 |
文章编号: | 1673-1360(2007)03-0063-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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