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推定课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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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张继珍,刘屏非. 略论推定课税[J]. 内蒙古财经学院学报, 2002, 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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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张继珍 刘屏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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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央财经大学,财经系,北京,10008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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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我国的税收理论一般把课税的根据归结为国家的公共职能,国家执行公共事务职能就是一个为社会再生产提供一般外部生产条件的过程,根据产与生产就可以参与分配的原则,国家可以用税收的方式来弥补其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支出,从而国家也就拥有了征税的权利.运用推定课税方法的基本前提条件是税务机关无法根据纳税人提供的纳税资料准确地确认纳税人的应税税基及其相应的应税义务.我国推定课税的实践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应贯彻公平原则;对不同的纳税人有时也应予以区别对待;运用范围不宜过大;不应放松对适用推定课税纳税人的征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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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推定课税 公共职能 公平 征收管理 |
A Study on Illation Taxati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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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bstract: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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Keywords: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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