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谈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利率定价“弹性”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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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陈平 刘毅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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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人民银行官渡区支行,云南昆明,650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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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从物理原理来理解,“弹性”是物体本身的一种特性,发生弹性形变后可以恢复原来状态的一种性质.利率作为资金价格,利率定价的“弹性”应该是其固有的属性,“弹性”越好、“弹性”伸缩性越强,越能体现利率定价的差异性,越能反映利率定价的分析、计算、预测、决策的科学性和合理性.反之,利率定价的“弹性”不充分,反映出来的是同质化多、差异性少,不能充分发挥利率市场化要求的利率定价差异化等“弹性”要求.利率市场化,就是将利率的决定权交给市场,由市场主体自行决定利率“弹性”的过程,使利率能充分地反映资金供求关系,并通过价格机制以达到资金的最佳配置和有效利用.通过利率市场化,资金供求的利率定价“弹性”完全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行,资金流动更加趋于合理化、效益化;利率定价中不再产生或较少产生因所有制、企业规模、行业类型等差异而形成的价格歧视;利率定价充分能在一定程度上反应资金供求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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