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案情简介 重庆市某县质技监执法人员对某建筑公司承建的住宅楼工地上使用的Φ12mm、Φ14mm热轧带肋钢筋进行执法监督检查,并抽样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结论判定Φ12mm、Φ14mm为劣质品。经调查Φ12mm、Φ14mm系经销商彭××销售给建筑公司,共销Φ12mm1吨,Φ14mm2吨,销价均为2 500元/吨,销售金额为7 600元,但尚未付货款。其中Φ14mm已使用了1.5吨,工地上现库存Φ12mm1吨,Φ14mm0.5吨。执法人员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打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违法行为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第六条的规定,对经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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