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问题解答之六(048~0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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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建安,蔡雪晴.’2012问题解答之六(048~056)[J].财会月刊,2012(16):53-5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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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建安 蔡雪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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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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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048.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台湾进口一批材料,结果这批材料有损坏。同台湾供应商协商结果是材料不用退回,我们少付款给他们。请问:该批材料如何销账?可以一直放在库存,变卖材料时再来销此库存吗?答:这部分受损材料应与购进的正品分开保管,并且应及时进行处理,一般情况下是变卖折价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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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所得税 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企业会计准则 人民币汇率 个人所得税 劳动关系 会计分录 供应商 税务机关 银行存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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