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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提几点意见
引用本文:尚彬,郭东京.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提几点意见[J].中国技术监督,2002(7).
作者姓名:尚彬  郭东京
作者单位:新疆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 (尚彬),新疆哈密地区质量技术监督局(郭东京)
摘    要:对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的运用,我们在执法中碰到很多问题,现将有关问题及建议简述如下:1.修改后的《产品质量法》在罚则中从第四十九条到第五十三条,对所有的产品都统统规定了要予以没收。实践证明:这是很不科学的。因为许多一般性的不合格产品都还具有使用价值, “没收产品”应当区别对待。但现在为了依法行政,只好统统没收,如果行政机关保管不当或日后拿去烧毁,就全国范围而言,会造成巨大资源浪费。建议立法时把一般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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