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的依据待充实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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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邵竟源.液化石油气计量监督的依据待充实[J].中国技术监督,2002(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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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邵竟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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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安徽省黄山市质监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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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液化石油气贸易量一直是计量监督的重点,在实施监督管理中,我们常感依据不足。一、如果按GB17267-1998第9条来执行,显然不好操作。该条标准作为贸易量的依据和执法依据有两大不足:以YSP-15kg钢瓶为例,一是该标准系“安全技术条件”标准,不应作为贸易量标准采用,若用此条必造成后患。另外,该条标准存在严重缺陷,人们要问,难道每瓶装12kg就不安全吗?二是易给用户造成损失。众所周知,液化石油气用过后,瓶里往往有一定的残液,冬季更为明显,据查,平均在1.0-1.4kg。若要求、YSP-15kg钢瓶必须充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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