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聘待遇应当兑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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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石诚.应聘待遇应当兑现[J].创业者(广州),1998(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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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石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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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1997年7月,女青年杨某在街上广告栏中看到县工商银行招聘打字员的招工启事,启事称:本行招收熟练女性打字员一名,年龄30周岁以下……月工资600元,加班工资另计,免费提供宿舍和午餐。经过应试,杨某被该行录用,并签订了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开始正式工作后,该工行却并不兑现当初的许诺,每月只支付杨某400元,扣除午餐费80元,房租25元,杨某每月实领工资295元。加班工资也被取消。为此,杨某多次要求该工行兑现招聘待遇,均遭拒绝。无奈,杨某只好于今年元月3日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仲裁委认为,该行作为用人单位不兑现招聘待遇是违反《劳动法》的违法行为。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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