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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视法制节目编导的法律和文化意识
引用本文:崔幽,姜冬梅.浅谈电视法制节目编导的法律和文化意识[J].活力,2010(4):187-187.
作者姓名:崔幽  姜冬梅
作者单位:黑龙江电视台,哈尔滨,150090
摘    要:电视不仅是一种传播手段,也是一门独特的艺术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电视艺术的蓬勃发展,电视创作队伍的专业分工也越来越细化.对于电视从业人员的素质要求也越来越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各电视媒体对于法制节目创作的日益重视,法制电视栏目开始如雨后春笋般发展壮大。但是。纵览法制节目的创作,艺术水平的提升已是当务之急.解决这一难题的办法就是想方设法提升法制节目创作主体——编导的法律修养和文化品格,只有这样,法制电视节目的创作才能展现旺盛的艺术生命力。

关 键 词:法律意识  文化意识  电视编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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