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私募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 |
| |
引用本文: | 吴士君,程大中. 试析私募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J]. 证券市场导报, 2001, 0(12): 37-41 |
| |
作者姓名: | 吴士君 程大中 |
| |
作者单位: | 金新证券有限公司 |
| |
摘 要: | 目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收益保底”承诺引起了各方面人士的密切关注,并成为私募基金立法讨论的焦点。基本情况是:在私募基金中,盛行的年终承诺收益率在10%左右,有的甚至超过15%,大大超过了银行存款利率。因此,有专业人士认为,这种带有“收益保底”承诺的私募基金严重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近乎非法集资。在这种情况下,即使有书面合同本,委托人与受托人的利益也难以得到法律保护。从国际经验看,资产管理中保本、保底的做法很少见,且受到极为严格的法律管制。现在的问题是:为什么我国私募基金“收益保底”承诺的做法如此盛行?
|
关 键 词: | 私募基金 收益率 承诺 银行存款利率 非法集资 证券投资基金 国际经验 法律管制 试析 法律保护 |
The Preliminary Analysis on the Promise of ''''Profit Guarantee'''' by Private Placement Funds |
| |
Abstract: | |
| |
Keywords: | |
本文献已被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