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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行为对象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解释
引用本文:陈雅儒.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行为对象的认定困境与规范解释[J].海关与经贸研究,2023(5):88-100.
作者姓名:陈雅儒
作者单位:华东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
摘    要:刑法以修正案形式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予以肯定,形成了民行刑三维规范交错规制的部门法周延保障局面,对风险社会中生物安全隐患予以规范化预防与应对。但学界就本罪行为对象的认定仍存争议,不仅关涉规范适用的正当性命题,影响生物安全刑事法网保护范畴的划定,且对法秩序统一性框架下的刑行衔接提出新挑战。作为典型法定犯,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的行为对象应与前置法意蕴保持规范协调性。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作为本罪行为对象,系风险社会中预防性刑法的不当扩张,悖于形式违法阶段类型化走私行为的应然内涵与外延设定。对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行为的刑事治理,基于对生物安全法益的前瞻性保障,在法益保护早期化视域下,刑法更应恪守谦抑性,把握走私罪的犯罪属性,界分规范保护目的与保护法益,对人类遗传资源予以分级、分类规制,厘清刑事处罚的程度与边界,以刑事治理新安全格局保障新发展格局。

关 键 词:走私人类遗传资源材料罪  走私犯罪  生物安全  积极预防刑法观  行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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