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制“调岗”应慎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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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钱军,张小平.抵制“调岗”应慎重[J].中国社会保障,2014(7):60-6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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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钱军 张小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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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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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2003年4月,徐某到鑫港公司工作,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公司经过工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旷工3日,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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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需要 单方解除 诚信原则 生产岗位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用工自主权 日至 劳动仲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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