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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制“调岗”应慎重
作者姓名:钱军  张小平
作者单位: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摘    要:案例2003年4月,徐某到鑫港公司工作,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公司经过工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旷工3日,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需要  单方解除  诚信原则  生产岗位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用工自主权  日至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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