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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OI
责任编辑
分类号
杂志ISSN号
抵制“调岗”应慎重
作者姓名:
钱军
张小平
作者单位:
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法院
摘 要:
案例2003年4月,徐某到鑫港公司工作,双方所签最后一份劳动合同的期间为2011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劳动合同中约定:徐某从事生产岗位工作,经双方协商同意,可以变更;鑫港公司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按照合理诚信原则,可以依法变动徐某的工作岗位。工作期间,鑫港公司安排徐某在注塑车间从事注塑工作。公司经过工会讨论通过的规章制度规定,职工旷工3日,公司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关 键 词:
劳动合同
生产经营需要
单方解除
诚信原则
生产岗位
工作岗位
用人单位
用工自主权
日至
劳动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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