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婚先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引用本文:刘荔.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婚先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J].中国社会保障,2014(11):49-49.
作者姓名:刘荔
作者单位:山东省章丘市人社局
摘    要:案例 2012年9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做文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014年1月,公司发现了王某未婚先孕的事实,认为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辞退。王某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后认为,公司的这一规定违背法律,侵害了她的权利,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而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王某对该事实明知,其未婚先孕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关 键 词: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  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  程序合法  法律规定  制度制定
本文献已被 维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