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婚先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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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荔.用人单位能否以“未婚先孕”为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J].中国社会保障,2014(11):49-4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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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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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山东省章丘市人社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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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案例 2012年9月,王某入职某公司做文案工作,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至2014年5月。2014年1月,公司发现了王某未婚先孕的事实,认为其违反了公司规章制度将其辞退。王某接到公司的辞退通知后认为,公司的这一规定违背法律,侵害了她的权利,以此作为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不合法。而公司则认为,公司的规章制度制定程序合法,王某对该事实明知,其未婚先孕违背相关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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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解除劳动合同 未婚先孕 用人单位 公司规章制度 劳动合同期限 程序合法 法律规定 制度制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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