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露用人单位商业机密应否承担违约金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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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主持人:《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了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违约金责任,第二十三条规定,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五条规定:“除本法第二十二条和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用人单位能否与劳动者约定在劳动者泄露用人单位商业秘密时承担违约金责任?有人认为这种违约金责任违背了《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是无效的,这一说法是否正确?用人单位如何妥当地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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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违约金责任 用人单位 商业机密 《劳动合同法》 商业秘密 劳动者 竞业限制 约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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