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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
引用本文:文志敏.刍议预告登记制度的缺陷[J].中国房地产,2008(7).
作者姓名:文志敏
作者单位:成都市房屋产权监理处
摘    要:一、预告登记制厦法律规足的缺陷 (一)对《物权法》规定的理解 《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可见,预告登记有如下特征:

关 键 词:登记制度  缺陷  物权法  登记机构  不动产  当事人  权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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