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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门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初审机关: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注册造价工程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0号,以下简称“150号部令”),规范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管理.现对注册造价工程师变更、暂停执业、注销注册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关 键 词:注册造价工程师  执业  注册管理  自治区  国务院  建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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