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访问买卖之立法规制——以我国台湾地区《消费者保护法》为中心
作者姓名:张云
作者单位:福建金融学院
摘    要:一、绪论企业为推广本身的产品,需运用种种的营销管道,将信息提供给社会大众,使其对产品有进一步的了解并进而消费.传统的营销方式,主要是将商品摆放于店铺中,供消费者参观、选购,但由于企业间竞争白热化,空间日益减缩,在寸土寸金的情形下,使得企业在店铺买卖中,所需支出的成本逐渐增加,但却未必能够达到营销的目的--推广知名度及销售产品,因此,逐渐发展出另外一种贩卖方式--无店铺买卖,鉴于"无店铺买卖"的行为,与一般传统买卖不同,而可能发生诸如未先检查商品便即购买、碍于一时被劝说而冲动购买等等的情形,故消费者的权益随时可能受到侵害,但此于我们生活息息相关的应由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调整的新型买卖方式,在我国相关法律中却没能涉及到,不能不说是一大遗憾,同时也体现了我国立法的滞后性,故有探讨之必要.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