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总工会财务部关于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增工资后应计拨工会经费和工会会员缴纳会费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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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9]78号文件规定,从1999年7月1日起,调增机关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现将工资调整后,如何计拨工会经费和缴纳会员会费问题通知如下: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调整工资后,增资部分,不论资金来源如何,均应按照《工会法》的有关规定,纳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计拨2%的工会经费。增资后,补发给职工的工资,也应按补发的工资总额补拨2%工会经费。二、工会会员应按个人每月工资收入总额交纳0.5%的工会会费。调整工资后,也应按增资补发部分补交0.5%会费,尾数不足十元的不计算缴纳。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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