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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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郭海霞,任大鹏.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立法若干问题研究[J].农业经济,2005(3):39-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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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郭海霞 任大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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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法律系,北京,10009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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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现阶段,我国农村大量涌现的各种类型的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是一种的新型经济组织形式。它有效地改变了单个农民面对市场时的弱势地位,是农民增加收入的新途径。我国已加入WTO,农产品要在全球范围内参与竞争,但由于农民组织化程度低、信息不通畅,家庭承包体制下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大市场之间难以有效对接,阻碍了农民收入的增加及农村经济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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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WTO 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大市场 分散经营 农民组织化程度 增加收入 经济组织形式 内参 中国 弱势地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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