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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
摘    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计委)、经(贸)委、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为提高我国企业的核心竞争力及自主创新能力,促进装备制造业的发展,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有关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精神,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在国务院确定的对促进国民经济可持续发展有显效果。对结构调整、产业升级、企业创新有积极带动作用的重大技术装备关键领域内(见附件1),由财政部会同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制定专项进口税收政策,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这些装备而进口的部分关键零部件和国内不能生产的原材料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所退税款—般作为国家投资处理,转作国家资本金,主要用于企业新产品的研制生产以及自主创新能力建设。[第一段]

关 键 词:进口税收政策 装备制造业 国务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自主创新能力 发展改革委 经济可持续发展
文章编号:239691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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