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完善企业补亏核算方法的探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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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王宝田.对完善企业补亏核算方法的探讨[J].上海会计,2000(6):32-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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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王宝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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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单位: | 辽宁税务高等专科学校会计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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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会计与税务各自遵循不同的法规制度和行为规范,因此,导致企业在特定时期(通常为一年)的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额之间出现差异。如果该年度企业盈利,这种差异按税法规定调整后,不会影响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与所得税的缴纳;如果该年度企业亏损,企业通常是不会进行纳税调整核算的,这种差异(税法规定不能在税前列支的费用等)也包含在亏损总额中。《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年度亏损的,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是延续弥补期最长不得超过五年。”由于某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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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企业 补亏核算 税收征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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