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75号文件 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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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本文: | 刘育菁,罗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05]75号文件 调整部分产品出口退税率的规定[J].新智慧,2005(11):39-3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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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 刘育菁 罗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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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 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5月1日起调整下列产品的出口退税率:
一、将煤炭,钨、锡、锌、锑及其制品的出口退税率下调为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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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键 词: | 出口退税率 部分产品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文件 财税 国务院 下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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