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一年多以来,在进一步规范进出口食品检验方面,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在检验检疫工作实际中,部分检验检疫机构在对进口食品相关产品(指"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食品安全法》第二条)受理报检和实施检验过程中,仍然存在引用法律条款不准确的误区,要求进口企业对用于盛装食品的没有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以下简称《法检目录》)的纸箱、塑料箱等进行报检的现象依然存在。那么,《食品安全法》颁布实施之后,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口食品相关产品实施法定检验的法律依据是什么?本文尝试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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