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本学科首页   官方微博 | 高级检索  
     检索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公众性刍议
引用本文:侯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之公众性刍议[J].广东经济,2017(10).
作者姓名:侯建
作者单位:上海政法学院
摘    要:公众性作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认定标准之一,对于其理解上学界大多依据非法集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将其理解为不特定对象.由于该标准自身存在概念模糊、外延不清的问题,导致司法适用中该罪名的入罪范围过于宽泛."公众性"的理解,笔者认为对象不特定性及人数众多性不得偏废,只有不特定的多数人才可能现实上扰乱金融管理秩序,故公众性应意指不特定之多数人.

关 键 词:众多性  不特定对象  扰乱金融秩序  法定犯
本文献已被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设为首页 | 免责声明 | 关于勤云 | 加入收藏

Copyright©北京勤云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京ICP备0908441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