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主体双负责——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运行指导书》制度 |
| |
引用本文: | 赵英杭.双主体双负责——关于道路运输企业《安全运行指导书》制度[J].交通企业管理,2006,21(9):8-9. |
| |
作者姓名: | 赵英杭 |
| |
作者单位: | 山东聊城交运集团,山东聊城 |
| |
摘 要: |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颁布实施,进一步明确了生产经营单位即企业法人的安全生产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了企业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这些,对于依法加强和改进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管理,是非常必要的。但是,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具有特殊之处:企业的生产经营具体体现为若干人车子系统的个别作业,各人一车子系统运行条件与环境的绝对差异,营运车驾驶人存运行过程中对安全生产操作措施的主导控制作用等,在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中,进一步明确营运车驾驶人作为自然人的安全运行主体地位,进一步明确营运车驾驶人作为自然人对单车安全生产工作具体负责,更是十分必要。
|
关 键 词: | 道路运输企业 安全运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生产工作 企业法人代表 |
本文献已被 CNKI 维普 万方数据 等数据库收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