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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复查或重新鉴定
引用本文:
董克复.对劳动鉴定委员会所作的伤残鉴定用人单位无权要求复查或重新鉴定[J].山东劳动保障,2004(1).
作者姓名:
董克复
摘 要:
姜某是一民营瓦厂的职工,2001年8月在工作中被制瓦机挤伤左手。2002年9月经劳动部门认定为工伤,并经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六级伤残。厂方在支付他的医疗费和受伤治疗期间的工资之后,就不再支付其他的工伤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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